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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抢劫案二审,死刑改判)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人民法院和XX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也认可了我们的二审辩护人身份。 被告人XXX等涉嫌抢劫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200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针对被告人XXX部分,判决结果为: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XXX认为量刑过重,已在法定期限内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一审案卷材料和会见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判处被告人XXX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具有从重情节,但还不至于要对他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有两个法定刑幅度,一个是对一般情形的抢劫罪适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个是对具有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适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多次抢劫,符合法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较重的法定刑幅度。也就是说,对XXX的犯罪行为要在三个量刑档之中选择其中之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被告人XX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辩护人将从三个方面来予以说明。 首先,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XXX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并且供词一直非常稳定。一审判决也认定XXX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符合第四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在200X年X月X日和200X年X月X日的讯问笔录中检举了暂住在XX村的一伙XX人涉嫌盗窃摩托车,并表示愿意带侦查人员去他们的住所地指认,虽然最后没有查获,不符合立功条件,但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XXX认罪态度良好。另外XXX还检举了第五被告李显进,向侦查人员提供了李显进上班地点和宿舍地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破案线索,有酌定从轻情节。 其次,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被告人XXX抢劫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标准,这也是一审判决予以认定的。虽然被告人XXX在抢劫中有持刀情节,但在所有的抢劫事件中并没有导致人员伤亡。在会见中,被告人XXX也讲到,因为他个子矮,怕参加抢劫时被别人打,拿刀是防身用的,并无伤害他人的意思,所以抢劫多次都没有用刀伤过一个人。辩护人认为,XXX的抢劫数额不是很大,在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恶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 再次,被告人XXX年龄小,主观恶性不深,尚是可以改造好的对象。XXX出生在XX贫困的山区,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年龄很小就开始到外省打工,吃尽苦头,但是一直是遵纪守法的,案发前没有前科。被告人XXX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虽已成年,但心理上还很不成熟,思想单纯,容易冲动,不计后果。他到XX市XX打了一段时间工以后就失业了,当时钱已花完,在温饱问题上都出现了困难,有人提议去抢点钱,XXX一是想解决自己的温饱,二是想抢点钱做路费另外找个工作,就认同了。不久家里打电话来说母亲得了重病,急需用钱,XXX由于手头没钱,抢得的钱也很少,为了多带点钱回家给母亲治病诱发他一次接一次地实施犯罪行为。在会见中我们了解到他被抓获前并没有认识到他所作所为的严重性,认为这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案发后他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可教育重塑的希望很大,尚是可以改造好的对象。 辩护人在最后要特别提到的是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对人身权的侵害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象,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法官在具体量刑时慎重考虑,并改判被告人XXX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给还很年轻的被告人XXX一个重新做人、报效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XX 律师 二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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