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萍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不予追究
案例
二
王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窝藏案
——一事不再理,证据不足,部分无罪,缓刑
案例三
冯杰强奸、招摇撞骗案(部分无罪)
案例四
张三、李四、王五绑架案
——改变罪名
案例五
黄飞故意杀人罪
广东省深圳市2008年劳动合同范本(官方范本)
律师函(适用追索货款)
辩护词(抢劫案二审,主从犯、自首)
辩护词(抢劫案二审,死刑改判)
联系人:詹律师
手机:1382352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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