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王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窝藏案——一事不再理,证据不足,部分无罪,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全国第二次“严打”开始后,王强被纳入某区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王强被认为是该区的“黑老大”,其涉嫌寻衅滋事、窝藏、非法持枪、故意伤害四项罪名,该案被列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二、诉讼过程
   1、控辩意见
   2001年7月,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窝藏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上述四罪对被告人王强数罪并罚。
   詹华伦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王强辩护:一、王强故意伤害一案,公按部门已办理取保并撤消案件,如今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王强是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的,没有法律依据;二、王强非法持有枪支案这的枪支,没有证据证明该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指控其犯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三、王强帮忙解决生意场上纠纷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安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2、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不予支持,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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