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冯杰强奸、招摇撞骗案(部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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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2000年10月6日晚11时许,冯杰到“情未了”歌舞厅消费,认识了服务小姐刘某(15岁)。同月8日下午,冯杰约刘某吃饭。其间,冯杰向刘某自称是公安局“特别行动小组”的警察,并将随身带的手铐显示给刘某看。冯杰对刘某称“特别行动小组”的任务就是暗查卖淫招嫖违法行为。饭后,冯杰带刘某到公园。刘某要求冯杰放过自己,冯杰开口向刘某借钱。后刘某靠在公园一亭子的立柱上,以站立的体位和冯杰发生性行为。当晚,冯杰与刘某在某山上的一洞中再次发生性关系。侦查中,被害人刘某称第一次与冯杰发生性关系是因为害怕,第二次自己是自愿的,冯杰拿走了自己的一部传呼机。
二、诉讼过程
1、控辩意见
2001年3月,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杰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杰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刘某传呼机一部,并以胁迫手段,强行一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据此,被告人冯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第六十条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冯杰辩解称,被害人刘某是为了讨好自己,自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辩护人詹华伦律师辩护认为:一、被害人陈述第一次性行为是因害怕而已,是不可信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次陈述自己的紧身弹力牛仔裤脱到膝盖位置,站着与被告人发生的性关系,而另一次陈述牛仔裤脱到踝关节,前后陈述矛盾;二、被害人自述牛仔裤的两支裤管都没有脱离身体,那么,在站立体位之下,性行为顺利进行是不现实的;三、被告人冯杰一直没有强行与刘某性交的供述在案。据此,指控被告人冯杰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对该项控罪不予支持。
2、裁判结果
区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冯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杰有期2两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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