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张三、李四、王五绑架案 ——改变罪名
一、基本案情
   2002年6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策划,准备绑架市里四大民营企业家之一的章某。跟踪章某数日,因章某身边保镖不离左右,难寻下手时机。于是,将目标转向章某的弟弟章某某(与李四相互认识)。6月18日下午,李四在章某某驾驶本田雅阁车出公司大门时,上前搭话,假装称想搭便车。章某某未提防,同意李四、张三及王五上了车。车行至高速路口,张三、李四王五各自拿出封口胶、手铐和仿真手枪,威逼章某某下车,并强行将封住嘴的章某某塞入三人事前租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里,王五驾车,三人将章某某带至郊区的一条新建公路上。长安之星行驶中,张三、王五极少说话,由李四出面与章某某谈判。李四称他们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希望章某某“借”点钱用用,开价是二百万元。章某某称自己没那么多钱,包里有几千元钱,可以拿去用。双方经讨价还价,谈成条件为:张三等不伤害章某某;章某某拿一个生意给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做,分三次给三人九十万,次日先付三十万。张三、李四、王五三人驾车将章某某送回市区释放。当晚章某某向其兄讲了以上遭遇。章某直接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警。支队立即将张三李四王五涉嫌绑架立案侦查,并于几天后捕获全部案犯。
二、控辩意见
   区检察院以张三、李四、王五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詹华伦律师作为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于开庭前说服了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共同做绑架罪不成立的辩护;张三的辩护人认为绑架罪名成立,做的是罪轻辩护。
三、裁判结果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未实施向人质以外的人质亲属或者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年,李四有期徒刑六年,王五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此案若非王五的辩护律师力挽狂澜,说服李四的辩护人共同进行绑架罪不成立的辩护,绑架罪的指控有可能成立,王五等三被告人的量刑均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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