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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黄飞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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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1998年4月15日,被告人黄飞从大竹县来到容县。次日上午,被告人黄飞打听到其过去的恋人陈莉的住处,随即前往。在确信只有陈莉一个人在家后,被告人黄飞即翻墙入室,欲向陈莉“讨个说法”二人在交谈中发生争执,被告人黄飞顿时起杀人恶念,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被害人陈莉胸部、腹部、颈部连刺五刀。见陈莉倒地后,被告人黄飞迅速逃离现场。
同年4月18日,被告人黄飞在惠州被公安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莉系右颈总动脉破裂致失血休克死亡。
二、控辩意见
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中院依法惩处(公诉人由一名资深检察员和公诉处处长组成)。
被害人陈莉的家属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飞赔偿因杀人罪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余万元,并声称“血债要用血来还”,强烈要求中院判处被告人黄飞死刑,立即执行。
詹华伦律师在本案(预审)阶段,接受委托担任黄飞的辩护人。充分了解到该案辩护切入点,如果确定失误,被告人黄飞被处极刑在所难免。这是由于本案发生在农村,而被害人陈莉虽然与被告人黄飞有过恋爱同居关系,但陈莉已经登记结婚,被杀害时其腹中怀有一个三个月的胎儿。按农村的说法,黄飞夺走的是两条命!律师深感责任重大(家属叮嘱尽力保命)
詹华伦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对被告人黄飞有利的法定情节,那就是自首。为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将黄飞的抓获过程作一简要阐述:黄飞逃到惠州后,选择了一家旅馆住下,想到自己竟然亲手杀死了最爱的女人,活着已无意义。于是,他到药店买了安眠药服下,并用杀陈莉的匕首割破自己的左手腕,然后躺下等待死神的召唤。次日晨,旅馆服务员打扫房间时,发觉情况不对,随即报警,惠州警方将黄飞送医院抢救成功。警员经查黄飞身边物品,发现有女子照片等物,误以为系失恋致自杀,遂问黄飞为什么自杀,黄飞没有隐瞒实情,惠州警方跟容县警方一衔接,得知容县已将黄飞列为重大嫌疑人正四处查找。于是,黄飞被惠州警方扣留,随后交与前来押解的容县警方。
詹华伦律师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案案发前一天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个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其中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了“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在内。
在庭审辩论中,辩护人提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司法机关”,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司法机关。被告人黄飞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此辩护观点被审判机关采纳,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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